关于第22270828号“三味厨房”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三味厨房 22270828

阅读:111523 2018-06-1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宋刚 委托代理人:临沂市志邦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270828号“三味厨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0709711号“三味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结构上、形态及整体感观上都存在极大差异,不构成近似。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

  申请人:宋刚

  委托代理人:临沂市志邦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270828号“三味厨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0709711号“三味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结构上、形态及整体感观上都存在极大差异,不构成近似。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商标宣传及使用资料等。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为“三味厨房”、引证商标显著识别部分为“三味”,两商标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且含义极具关联,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炊具;烹调用装置和设备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烘烤器具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绝大部分为其产品外观及外包装图片资料,与申请商标是否实际使用缺乏关联性,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进而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6月15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2270828号“三味厨房”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三味厨房 22270828》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5435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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