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太原凯迪海纳文化交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技细软(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717363号“每日厨房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14544775号“壹家云厨 Daily Kitchen及图”商标、第14544774号“壹家云厨 Daily Kitchen及图”商标、第18051828号“Maeil 每日及图”商标、第18118963号“每日科技”商标、第19118925号“每日”商标、第21557451号“每日100”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在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指定服务不完全相同或类似;各引证商标已共存,根据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实际使用和宣传推广,在相关领域内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三、六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截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在“货物展出;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商业管理辅助;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商业信息;提供商业和商务联系信息;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市场营销;自动售货机出租;销售展示架出租”服务上为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六已在注册审查中被商标局驳回,现为无效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在文字构成、含义上有所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复审的寻找赞助、人事管理咨询、会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三、五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五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复审的广告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三、五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五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五已构成近似标识,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五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取得了与引证商标三、五不同的显著性。商标评审依据个案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寻找赞助、人事管理咨询、会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