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太原凯迪海纳文化交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技细软(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135217号“每日厨房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4544774号“壹家云厨 Daily Kitchen及图”商标、第14544775号“壹家云厨 Daily Kitchen及图”商标、第10428602号“每日农经”商标、第21462729号“每日食间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在诸多方面差别显著,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指定服务不完全相同或类似;各引证商标已共存,根据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实际使用和宣传推广,在相关领域内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文字构成、含义上有所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复审的餐厅等服务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复审的“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养老院”服务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养老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都包含显著识别文字“每日”,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已构成近似标识,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取得了与引证商标四不同的显著性。商标评审依据个案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养老院”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