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5500353号“迪佳星DIJIAXING”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迪佳星DIJIAXING 15500353

阅读:139775 2018-06-1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宁波羚祐渔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汕头市澄海区创发塑胶玩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常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7年05月27日对第15500353号“迪佳星DIJIAXING”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

  申请人:宁波羚祐渔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汕头市澄海区创发塑胶玩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常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7年05月27日对第15500353号“迪佳星DIJIAXING”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573752号“迪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017437号“迪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申请人较高知名度的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及质量产生误认。被申请人主观恶意明显,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第四十五条等相关法律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荣誉证书、电视节目宣传情况、网络宣传使用情况、产品图片、店面照片、发货单、发票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经使用具有一定影响。争议商标的注册并未损害申请人任何在先权利。

  被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企业荣誉情况、产品照片、宣传单及宣传册。

  经审查,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正、副本不一致,我委于2017年10月24日向被申请人发出《商标评审案件答辩补正通知书》,被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经补正的商标评审案件申请材料目录。经审查,被申请人提交的答辩材料正、副本仍不一致,我委于2018年3月20日向被申请人发出《商标评审案件补充证据通知书》,要求“被申请人应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提交正副本相一致的无效宣告答辩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数量提交相应数量的副本,连同本通知及信封一并提交我委。不提交证据或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不影响我委评审”。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正、副本相一致的无效宣告答辩书。

  经审理查明:

  1、 争议商标于2014年10月13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28类游戏器具等商品上,获准注册日期为2015年11月28日。

  2、引证商标一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28类钓具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上述商标为有效商标。

  3、引证商标二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上述商标为有效商标。

  我委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第七条和第九条等有关规定已体现在《商标法》的相关条款中。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商标法》三十二条所指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游戏器具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钓具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差异较大,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商标法》三十二条规定的在先权利,是指在系争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已经取得的,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权利,包括商号权、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姓名权等。本条规定的“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系指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本案中,申请人未明确其享有除商标权外的其他何种在先权利,且申请人引证商标为已注册商标。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之情形。

  此外,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无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亦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带有欺骗性的标志。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6月15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15500353号“迪佳星DIJIAXING”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迪佳星DIJIAXING 15500353》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54334.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