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贵州台郎酒业(集团)桂台销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鹏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004535号“酒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5277611号“郎 酒及图”商标、第230457号“郎”商标、第5433957号“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如不核准注册将给申请人带来损失。申请商标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商品图片、店铺图片复印件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白酒;烧酒”等商品与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烧酒”等商品为相同及类似商品。申请商标“酒及图”的图形部分虽然图形化但仍然可识别为文字“郎”,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共存于前述相同及类似商品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及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与其形成对应关系,可足以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