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贵州台郎酒业(集团)桂台销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967804号“台郎酒TAILANGJI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精心设计而成,申请商标与第230457号“郎”商标、第5433957号“郎”商标、第5277611号“郎 酒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具有知名度和影响力,且申请商标中的“台郎”文字为申请人企业字号,“台郎”系列商标已在酒类商品上注册,“台郎”已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相关公众可将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区分开。经查询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亦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证据:申请人及其关联企业信息资料、荣誉证据、商标信息资料、商标使用授权书、外观专利证书;宣传资料;企业及店铺图片;产品包装盒图片;参展资料、广告合同资料;销售发票、经销合同、调拨单、出库单;包装设计合同等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白酒;烧酒”等商品与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烧酒”等商品为相同及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共存于前述相同及类似商品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及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及申请商标系申请人企业字号的主张,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足以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