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优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橙果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76658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宣传和使用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已获得相关公众的认可。申请商标与第309116号“威力及图”商标、第383778号“威力及图”商标、第5222012号“W”商标、第1067778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表现形式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不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复审的“电动运载工具;摩托车”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四核定使用的“摩托车”等商品为相同及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共存于前述相同及类似商品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已构成使用在相同及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的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其形成对应关系,可足以与引证商标三、四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