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市高德花花置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慧道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034280号“优托邦•驿站”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1、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7315290号“优托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第41类指定服务上准予初步审定,经异议程序,商标局决定引证商标一在“教学;学校教育服务;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服务上不予注册,引证商标一注册人提起不予注册复审,但因引证商标一注册人撤回复审申请,故引证商标一的不予注册复审案件结案,截止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为“出借书籍的图书馆;在线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出版;提供在线音乐(非下载);提供在线录像(非下载);经营彩票”服务上的在先权利商标。
2、商标局引证的第18254579号“优托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玩具出租;游戏器具出租;动物训练;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服务上获准注册,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