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2034280号“优托邦•驿站”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优托邦•驿站 22034280

阅读:148817 2018-06-1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广州市高德花花置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慧道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034280号“优托邦•驿站”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1、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7315290号“优托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第41类指定服务上准予初步审定,经异议程序,商标局决定引证商标一在“教学;学校教…

  申请人:广州市高德花花置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慧道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034280号“优托邦•驿站”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1、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7315290号“优托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第41类指定服务上准予初步审定,经异议程序,商标局决定引证商标一在“教学;学校教育服务;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服务上不予注册,引证商标一注册人提起不予注册复审,但因引证商标一注册人撤回复审申请,故引证商标一的不予注册复审案件结案,截止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为“出借书籍的图书馆;在线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出版;提供在线音乐(非下载);提供在线录像(非下载);经营彩票”服务上的在先权利商标。

  2、商标局引证的第18254579号“优托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玩具出租;游戏器具出租;动物训练;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服务上获准注册,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6月15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2034280号“优托邦•驿站”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优托邦•驿站 22034280》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5432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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