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2033385号“优托邦驿站”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优托邦驿站 22033385

阅读:150912 2018-06-1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广州市高德花花置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慧道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033385号“优托邦驿站”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7127581号“优托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在异议程序中不予注册,该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商标局…

  申请人:广州市高德花花置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慧道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033385号“优托邦驿站”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7127581号“优托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在异议程序中不予注册,该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7315290号“优托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艺术品估价;募集慈善基金;商品房销售;代管产业”服务上准予初步审定,经异议程序,商标局决定引证商标二在“商品房销售;代管产业”服务上不予注册,引证商标二注册人提起不予注册复审,但因引证商标二注册人撤回复审申请,故引证商标二的不予注册复审案件结案,截止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为“艺术品估价;募集慈善基金”服务上的在先权利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租金托收;不动产管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艺术品估价;募集慈善基金”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6月15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2033385号“优托邦驿站”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优托邦驿站 22033385》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5432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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