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帅
委托代理人:中技细软(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764214号“两岸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第21974309号“两岸”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目前处于待删状态,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与第13689253号“两岸红”商标、第6916524号“两岸咖啡C.straits Caf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的注册申请已在注册审查程序中被商标局依法驳回,故引证商标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葡萄酒;果酒(含酒精)”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果酒(含酒精)”等商品为相同及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共存于前述相同及类似商品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