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1844073号“神农野果 Wild Fruit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神农野果 Wild Fruit及图 21844073

阅读:182303 2018-06-1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鄱阳县欢乐果园果树种植专业合作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844073号“神农野果 Wild Frui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精心设计而成,其与第1630691号“神农及图”商标、第357097号“神农及图”商标、第4275820…

  申请人:鄱阳县欢乐果园果树种植专业合作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844073号“神农野果 Wild Frui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精心设计而成,其与第1630691号“神农及图”商标、第357097号“神农及图”商标、第4275820号“神农SHEN NONG”商标、第1000854号“神農SHEN NONG及图”商标、第8090010号“神农野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且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具有显著性、识别性,且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小麦;新鲜浆果”等商品与各引证商标分别核定使用的“小麦;鲜水果”等商品为相同及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神农野果 Wild Fruit及图”与各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共存于前述相同及类似商品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及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实际有效的使用可使相关公众将之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商标注册审查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充分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6月15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1844073号“神农野果 Wild Fruit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神农野果 Wild Fruit及图 21844073》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5432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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