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孔佰南
委托代理人:黑龙江东方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云南广联畜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不服我委商评字[2016]第0000069355号《关于第1591342号“山林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向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以下称北京市知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市知产法院作出(2016)京73行初字第4727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我委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委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委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诉争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在指定期间进行了真实、有效、合法的商业销售及市场宣传的情况
根据法院判决,我委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