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591342号“山林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山林及图 1591342

阅读:107194 2018-06-1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孔佰南 委托代理人:黑龙江东方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云南广联畜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不服我委商评字[2016]第0000069355号《关于第1591342号“山林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向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以下称北京市知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市知产法院作出(2016)京73行初字第4727号行政判…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孔佰南

  委托代理人:黑龙江东方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云南广联畜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不服我委商评字[2016]第0000069355号《关于第1591342号“山林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向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以下称北京市知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市知产法院作出(2016)京73行初字第4727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我委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委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委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诉争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在指定期间进行了真实、有效、合法的商业销售及市场宣传的情况

  根据法院判决,我委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6月17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1591342号“山林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山林及图 1591342》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54323.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