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证市大有作唯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众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736297号“大有作唯DAYOUZUOWE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精心设计而成的,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且其它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广泛宣传和推广在消费者中具有广泛的知名度和诚信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使用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是对成语“大有作为”的滥用,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鉴于申请商标属于法律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的依据。其他商标的申请注册情况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