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常州市中淘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常州市腾飞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267933号“蔓斯菲尔M.S.FEE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1312936号“mfeel”商标、第8678146号“菲尔MOFEEL”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提起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字形、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且申请商标在行业内外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引证商标一、二的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2、申请人获得的各类荣誉证书照片(部分);
3、申请人销售产品的销售发票复印件(部分);
4、申请人办公场所照片;
5、申请人天猫网店网页截图。
经审理查明:至我委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一、二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软垫、沙发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软垫、音响支架(家具)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