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美诺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262693号“melno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3657723号“MelNor”(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含义等方面均存在明显差异,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将对引证商标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综上,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树枝修剪刀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手工操作的手工具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melnor”与引证商标二“MelNor”的字母构成、呼叫相同,仅字体略存差异,已构成相同标识。该两商标若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该两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类似商品上的相同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