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3262695号“melnor”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melnor 23262695

阅读:81789 2018-06-1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美诺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262695号“melno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4405892号“Meunor”、第16124363号“MELOR”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外观设计、呼叫及含义等方面差异较大,…

  申请人:美诺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262695号“melno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4405892号“Meunor”、第16124363号“MELOR”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外观设计、呼叫及含义等方面差异较大,可以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一专用期满未续展,若该引证商标在期满后六个月内的宽展期仍不提交续展申请,其将成为无效商标。三、引证商标一并未实际使用,申请人将向商标局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四、申请人正在与引证商标二注册人协商商标共存或商标转让事宜。综上,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1、引证商标一因专用期满未续展注册已不再享有在先权,故其现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

  2、至本案审理之时,申请人并未提交其与引证商标二注册人之间的商标转让或共存材料。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草坪和花园用软管金属接头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金属水管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melnor”与引证商标二“MELOR”仅相差中部一个字母,在呼叫、字母构成及外观等方面相近,隔离观察不易区分,二者已构成近似标识。该两商标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6月16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3262695号“melnor”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melnor 23262695》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5431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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