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广天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标(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423596号“发现世界·发现自我 BGM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20811224号“BGM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国际注册第938767号“BC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0430167号“北仓门 BC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8031725号“bcm EMBEDDED COMPUTER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中的主要识别文字“BGM”完整包含于引证商标一文字“BGMS”中、与引证商标二文字“BCM”在文字构成、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 托管计算机站(网站)、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通过网站提供计算机技术和编程信息、服务器托管、外包商提供的信息技术服务、网站设计咨询、文档数字化(扫描)、建设项目的开发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编程、建筑工程业方面的技术工程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在该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艺术品鉴定、包装设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