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2859686号“元典智库”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元典智库 22859686

阅读:156968 2018-06-1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北京华宇元典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集慧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859686号“元典智库”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1939966号“元典”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设计思路、构图、外观等方面区别显著,不构成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

  申请人:北京华宇元典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集慧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859686号“元典智库”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1939966号“元典”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设计思路、构图、外观等方面区别显著,不构成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大量使用,已经具有较大知名度与美誉度。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软件产品登记测试报告、产品宣传资料、操作说明、网络媒体报道截图、活动图片等复印件或打印件作为本案主要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元典智库”完整包含引证商标“元典”,且整体未形成明显区别于引证商标的其他含义,两者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同时使用在域名注册(法律服务)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与知名度。申请人进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法定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6月19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2859686号“元典智库”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元典智库 22859686》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5421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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