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佛山市云米电器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商和智(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651306号“VIOMI INTERNET+AI 未来厨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5441586号“旗米仕 VIOMI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大力宣传已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具有极高的知名度与影响力。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证据):申请人及申请人官网云米商城的相关介绍、申请人及其产品所获荣誉、申请人产品相关报道、申请人参加活动证据材料等证据材料。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文字“VIOMI”与引证商标显著认读文字“ VIOMIS”均由多个英文字母构成,在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其间仅有个别字母不同,且均无消费者能够普遍认知的含义,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两商标指定使用在计算机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进而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