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普洱淞茂滇草六味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云南鼎宏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515799号“厚生国”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评审我委认为,“厚生国”可理解为“使人民生活充裕的地方”,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肉;食用动物骨髓;水果罐头”等商品上不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