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佛山市云米电器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商和智(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309479号“未来厨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0773934号“未来厨 WLC”商标、第1161126号“未来”商标、第10379993号“未来 WL”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和宣传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三、与本案情况相同的引证商标一、二、三在类似商品上已并存。四、引证商标一、二、三已被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证据):申请人及申请人官网云米商城的相关介绍、申请人及其产品所获荣誉、申请人产品相关报道、申请人参加活动证据材料等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三处于商标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程序中,现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文字“未来厨房”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显著认读文字“未来厨”、引证商标二文字“未来”、引证商标三显著认读文字“未来”,呼叫、整体外观及视觉印象相近,且含义上无明显区别,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在冰箱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进而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引证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