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2515522号“厚生国”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厚生国 22515522

阅读:120845 2018-06-2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普洱淞茂滇草六味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云南鼎宏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515522号“厚生国”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评审我委认为,“厚生国”可理解为“使人民生活充裕的地方”,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咖啡;茶;蜂蜜”等商品上不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

  申请人:普洱淞茂滇草六味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云南鼎宏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515522号“厚生国”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评审我委认为,“厚生国”可理解为“使人民生活充裕的地方”,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咖啡;茶;蜂蜜”等商品上不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6月21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2515522号“厚生国”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厚生国 22515522》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5419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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