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然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302254号“小意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评审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小意呆”指定使用在“餐馆;茶馆;咖啡馆;酒吧服务;流动饮食供应;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假日野营住宿服务;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食物雕刻;会议室出租”服务上不会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