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然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321766号“小意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评审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小意呆”指定使用在“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饭店商业管理;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市场营销;计算机录入服务;会计;商业中介服务;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上不会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