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博力特明华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274851号“Dardo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5008584号“DARL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382421A号“DARF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既可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依据相同审查原则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企业简介、企业信用等级证书、合同、审计报告打印件。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气测量用稳压器;稳压器;稳压电源”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测量仪器”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稳压电源;电开关”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Dardon及图”与引证商标一“DARLON及图”、引证商标二“DARFON及图”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两件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区分于两件引证商标的可注册性。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