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成都四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联瑞瑞丰(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625494号“你来当”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已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和很高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了一一对应的关系。申请商标“你来当”蕴含着丰富的含义,指定使用在“广告宣传;为广告或推销提供模特服务;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替他人推销;拍卖;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提供商业和商务联系信息;商业中介服务;为第三方进行商业贸易的谈判和缔约”服务项目上,并没有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特点,能够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经查询,存在类似情形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申请商标也应被核准注册。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复印件形式):分公司营业执照;前台、办公室、招待室、员工服、工牌、名片及日常用品图片;切页网站截图;微信公众号、新浪微博、百度、搜狐报道、新华网等信息截图;部分合作合同与订单信息;商标档案。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你来当”构成,指定使用在“广告宣传;为广告或推销提供模特服务;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替他人推销;拍卖;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提供商业和商务联系信息;商业中介服务;为第三方进行商业贸易的谈判和缔约”服务上不易使消费者将其作为商标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情形。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备可注册性。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