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青岛起播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一诺顺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914864号“起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原创,与第21410612号“一起播”(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大量宣传使用,已取得相关公众认可。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证据等。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包含文字“起播”,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难以明确区分,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市场营销、人事管理咨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表演艺术家经纪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