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内蒙古四海农牧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技细软(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657590号“草原四海CAOYUANSIHA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至我委审理之时,第21769584号“草原四季”商标、第22335555号“草原与海”商标在商标注册申请程序中已被删除,现为无效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第21769584号“草原四季”商标、第22335555号“草原与海”商标已无商标权利冲突。申请商标与第21398610号“草原四季”商标整体上尚可区分,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