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国医大集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726420号“中依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商标局引证的第20454677号“中医谷及图”商标在商标驳回复审程序中已被删除,且该决定已生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