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直销出版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上海立群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因第2277486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7147466号“3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存在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仅是权利人的防御性注册。引证商标的发展趋势将趋于减少。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证据、引证商标权利人公司商标申请清单等。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构图要素、设计手法、视觉效果上较为接近,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难以明确区分,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安排和组织专题研讨会、书籍出版、录像带录制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教育、安排和组织会议、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的)、节目制作服务属于同一类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