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直销出版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上海立群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因第2277375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2170058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147440号“3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存在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因注册申请进入驳回复审而权利状态不确定。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证据等。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和二在构图要素、设计手法、视觉效果上较为接近,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难以明确区分,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磁盘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的计算机外围设备、自动广告机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已录制)、投币启动的机械装置商品属于同一类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虽权利状态未最终确定,但其权利状态对本案的审理结果没有影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