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安徽新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师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221604号“新态环保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原创,具有很强的独创性和显著性。已有大量带有“环保”两字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也应获得注册。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使用,已经具备了很大的影响力,若被驳回,将给申请人带来很大的损失。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获得的资质证明、专利证书、检验报告、网站上对申请商标的宣传资料。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新态环保”及图形组成,其中“环保”一词对其指定商品的功能、品质特点具有描述性,易使消费者认为其提供的商品符合环保标准,从而对商品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是申请商标准予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