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天津市环渤海农业种养殖专业合作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灵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870436号“荐福 福米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2175181号“福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构成要素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即使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申请商标经宣传和使用已具有广泛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产品检验报告、有机产品认证书、产品包装照片、奖牌照片、产品宣传照片、销售合同及收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燕麦、新鲜水果、新鲜蔬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谷(谷类)、新鲜水果、新鲜蔬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显著识别部分文字“荐福”或“福”与引证商标文字“福”文字构成、呼叫及含义相近,整体不易区分,两商标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或者误认为其来源之间存在特定的联系。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并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