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四川骥邦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成都鼎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415831号“中川石油ZHONGCHUANOI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007994号“中川国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019549号“中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整体视觉效果方面不同,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使用的服务不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且与申请人建立了紧密的联系。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准予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证据。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专用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我委认为,引证商标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汉字部分“中川石油”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二“中川”,两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难以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清洗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干洗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销售场所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清洗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运载工具加润滑油服务、运载工具清洗服务、运载工具保养服务、运载工具清洁服务、运载工具故障修理服务、汽车保养和修理、运载工具上光服务、车辆加油站、车辆服务站(加油和保养)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运载工具加润滑油服务、运载工具清洗服务、运载工具保养服务、运载工具清洁服务、运载工具故障修理服务、汽车保养和修理、运载工具上光服务、车辆加油站、车辆服务站(加油和保养)”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