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马克西姆综合产品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原信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22622871号“M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9038649号“M及图”商标、第11095795号“M及图”商标、第16311881号“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构图要素、视觉效果区别明显,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人与上述引证商标所有人所处行业不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并存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3、引证商标一已被提起撤销申请。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评字【2018】第1106号关于第9038649号图形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在撤销复审案件中被撤销注册,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商业信息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广告、商业信息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整体构成及文字设计均易被识读为“M”,在上述服务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