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寿比南山(北京)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弘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委商评字[2017]第0000071996号《关于第19185908号“聚人源”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以下称北京知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产法院作出(2017)京73行初字第5417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寿比南山(北京)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不服北京知产法院作出(2017)京73行初字第5416号行政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京行终第17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我委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委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委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商标局所引证的第3411132号“聚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于2017年10月11日已被商标局以撤三字(2017)第W017908号决定予以撤销,引证商标的所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委提交复审申请,上述决定已生效,撤销事宜刊登于第1581期《商标公告》上。
根据法院判决,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商标局撤销,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因此,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