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寿比南山(北京)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弘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委商评字[2017]第0000071995号《关于第19185973号“聚人源”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以下称北京知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产法院作出(2017)京73行初字第5416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寿比南山(北京)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不服北京知产法院作出(2017)京73行初字第5416号行政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京行终第234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我委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委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委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申请人已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交其与商标局所引证的第10287816号“聚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所有人贵州天道久业商贸有限公司共同签署的《同意书》。
根据法院判决,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的所有人已书面同意申请人在指定商品上在中国使用和注册申请商标,且双方商标尚有区别。因此,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