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电子科学研究院
委托代理人:北京泛华伟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716506号“电科龙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鉴于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4363119号“电科华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所有人出具的同意书,同意申请商标的注册,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上存在一定差异,故我委对该共存协议予以认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