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丽蒲丝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誉威圣知识产权服务中心(普通合伙)
申请人因第23411465号“LIPSY LOND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世界知名的服装公司,其商标在世界范围内具有很高的知名度。本案申请商标虽包含“LONDON”,但属于表示申请人所在地的作用,并不适用《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 同时,申请人名下的相同商标已被商评委、商标局决定予以初步审定。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申请人的有关介绍资料、官网资料、航空快递单、报关单、申请人其他商标信息资料等作为主要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中的“LONDON”与具有显著特征的“LIPSY”相互独立,“LONDON”仅起真实表示申请人所在地的作用,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情形。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