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沐天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360904号“沐天装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4419479号“天沐温泉 TIANMU HOT SPRING及图”商标、第14419480号“天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商标局驳回的服务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申请人企业信息截图;社保缴纳凭证;委托银行缴税协议书;设计工程合同;服务协议等。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沐天装饰”与引证商标一汉字“天沐温泉”、引证商标二“天沐”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指定使用在人事管理咨询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二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