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3588065号“艺高”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艺高 23588065

阅读:89196 2018-08-0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济南艺高数控机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济南诚智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588065号“艺高”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显著性,与商标局引证的第7612890号“高艺GAOY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外观构成、呼叫等方面差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

  申请人:济南艺高数控机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济南诚智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588065号“艺高”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显著性,与商标局引证的第7612890号“高艺GAOY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外观构成、呼叫等方面差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申请,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艺高”与引证商标中文部分“高艺”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机器人(机械)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滚齿机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03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3588065号“艺高”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艺高 23588065》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5360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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