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2872545号“雅莲女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雅莲女红 22872545

阅读:86459 2018-08-0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北京春光采易咨询事务所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872545号“雅莲女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22258855号“雅莲红 YALIANHO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870981号“雅莲 YALI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

  申请人:北京春光采易咨询事务所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872545号“雅莲女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22258855号“雅莲红 YALIANHO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870981号“雅莲 YALI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申请商标宣传、使用材料复印件作为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中的中文部分,与引证商标二的中文部分前两文字相同,同时使用在成品衣、服装等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认为商品来源于同一市场主体,从而造成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实际使用中未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亦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08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2872545号“雅莲女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雅莲女红 22872545》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5349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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