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佛山市英飞凌磁能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贵州名之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914191号“英飞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驳回申请商标所引证的第4963515号“英飞凌ANFINI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商标局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590期《商标公告》。
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商标局撤销,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