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四川蓝伯特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858514号“蒿本预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申请人实际从事的行业具有较强联系,相关公众可以通过申请商标知晓申请人提供的是蕴含中草药的商品。申请商标是结合该商品的原料材料及产品功效而命名,且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应予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申请商标宣传、使用等材料复印件作为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中“蒿本”在中国药典正名为“藁本”,是中草药名称,与“预炎”结合并未改变其含义性质,将其作为商标使用在洗发液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指定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