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珠海禾间堂农业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嘉德天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24621286号“道地种源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672102号“道地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燕窝梨膏;茶;糖;虫草鸡精;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龟苓膏;苓贝梨膏;调味品;花粉健身膏;食用淀粉糖浆”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乌龙茶;食用葡萄糖;天然增甜剂;糖;食用糖果;软糖;口香糖;巧克力;杏仁膏;羊羹;谷制食用糊(软糖);糖浆;蜂蜜;玉米花”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销售场所及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汉字部分均含有“道地”,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如共存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