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789457号“WOCOL W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WOCOL W及图 20789457

阅读:142433 2018-08-0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深圳市云盘之家电子有限公司(原申请人:广东品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789457号“WOCOL W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1670412号“网集W及图”商标、第18605978号“WOC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

  申请人:深圳市云盘之家电子有限公司(原申请人:广东品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789457号“WOCOL W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1670412号“网集W及图”商标、第18605978号“WOC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商标信息;申请商标宣传使用图片。

  经审理查明:至我委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均为有效在先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部分“WOCOL”与引证商标二“WOCO”在呼叫、字母构成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户外广告;广告版面设计;广告片制作;投标报价”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户外广告;广告宣传;市场分析”等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场所、服务内容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以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08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0789457号“WOCOL W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WOCOL W及图 20789457》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5344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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