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众仕德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026586号“海康威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3551120号“海康威视”商标已被依法宣告无效,故其现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