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云盘之家电子有限公司(原申请人:广东品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159374号“W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5506422号“WITAIBD及图”商标、第7272820号“W”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至我委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二在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被撤销,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英文“W”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识别英文部分“W”在呼叫、外观等方面相同,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动或非电动刮胡刀”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手工操作的手工具”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