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美商产物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平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456002号“MILWAUKEE BUCK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备显著特征,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1844762号“BUCKS”商标、第15557135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构成要素、整体视觉效果、含义、主体显著性部分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及申请商标在体育赛事及相关商品或服务领域享有较高知名度,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并存注册和使用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百度百度对密尔沃基雄鹿队的介绍页面打印件。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无酒精果汁饮料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各自核定使用的豆浆、茶饮料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由拉丁字母组合“MILWAUKEE BUCKS”及图形组合而成,其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BUCKS”;其重要组成部分之图形与纯图形的引证商标二在构图元素、表现形式、视觉效果等方面较为近似,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商品上经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相关公众已能将其与两件引证商标相区分。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