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美商产物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平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456018号“PHILADELPHIA 76er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具备显著特征,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0507949号“76人”商标、第7063609号“76茶業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构成要素、主体显著性部分、整体视觉效果及商标知名度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并存注册和使用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二、申请人“PHILADELPHIA 76ers及图”商标已经在世界各国和地区广泛注册和申请,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结合自身经营需要申请注册的,且该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的影响力。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复印件形式):1、NBA中文官方网站关于费城76人队的网页资料;2、关于费城76人队的百度搜索页面;3、申请人其他商标信息。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啤酒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各自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76”,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商品上经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相关公众已能将其与两件引证商标相区分。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授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08日